(2009年6月5日九三學社中央機關工作協(xié)調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社中央機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社中央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中央機關采購須嚴格按照財政部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
第三條 社中央機關采購分為政府采購和機關自行采購兩類。政府采購是指社中央機關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社中央機關自行采購是指政府采購范圍之外的采購行為。
一、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社中央機關以購買、租賃、委托或雇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二、本辦法所稱的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chǎn)品等。
三、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四、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工程和貨物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四條 社中央機關采購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
第二章 采購工作的層級管理及職責
第五條 社中央機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一、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
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組成。
二、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根據(jù)主席辦公會議的決定,組織領導社中央機關的大額采購工作。
2.審核機關各部門的采購預算。
3.審核招標文件、合同文本等采購資料。
4.決定成交供應商等采購事項。
5.審批采購預算支出。
第六條 社中央機關采購工作組的組成及職責。
一、采購工作組的組成。
1.采購工作組由社中央辦公廳、社中央機關服務中心、相關部門及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若干人組成,人數(shù)視工作需要確定。
2.采購工作組的日常工作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負責。機關各部門的采購計劃、報告等文件須先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由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或向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建議。
二、采購工作組的職責是:
1.根據(jù)采購工作需要,具體組織實施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詢價,調查研究市場狀況,掌握價格信息,了解有關技術發(fā)展趨勢,掌握供應商的資信、能力、經(jīng)營情況,為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jù);制定招標文件、合同文本;組織評標,出具綜合評標意見;推薦中標供應商和備選供應商。
2.制定采購預算執(zhí)行計劃。
3.根據(jù)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辦理采購的具體事務。
4.負責驗收采購項目。
5.不需要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詢價程序進行采購的小額零星的日常辦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采購,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授權采購工作組或有關部門人員辦理。
6.負責辦理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財務處負責采購的預算編制、采購監(jiān)督、資產(chǎn)登記及采購原始文件、資料的保管歸檔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社中央機關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二、負責監(jiān)督采購項目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并根據(jù)合同承付有關款項。
三、負責采購項目的賬務處理和資產(chǎn)的登記工作。
四、負責對機關內及所屬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五、負責對采購合同文本、招投標文件,驗收證明等原始文件、資料的保管歸檔工作,視同財務檔案妥善保管。
第八條 行政處負責已采購貨物的登記、分發(fā)、保管及采購合同文本、招投標文件、驗收證明等原始文件、資料的保管歸檔工作。
第三章 采購預算
第九條 財務處根據(jù)財政部批復的社中央年度預算核定社中央機關年度采購預算的總額度。
第十條 機關各部門根據(jù)本部門年度預算和工作需要編制部門年度采購預算。
一、7月10日前,機關各部門須編制下一年度的大額采購預算隨本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務處,財務處在編報社中央“一上”預算時一并報送財政部。
1.大額采購預算包括下列項目:
(1)貨物類:臺式計算機、便攜式計算機、計算機通用軟件、服務器、網(wǎng)絡設備、程控交換機、復印機、印刷設備、多功能一體機、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掃描儀、投影機、碎紙機、照相機、攝影機、電視機、電冰箱、移動存儲設備、復印紙、汽車、電梯、供暖鍋爐、空調機、辦公家具、建筑裝飾材料、變配電室設備。
(2)工程類:統(tǒng)一組織的房屋(含宿舍)修繕、裝修。
(3)服務類:汽車維修、汽車保險、汽車加油、印刷項目、會議服務、工程監(jiān)理、機關辦公場所物業(yè)管理。
2.部門大額采購預算須注明所購項目的名稱、品牌、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用途等詳細信息。
3.部門擬用專項經(jīng)費購置上述貨物類、服務類項目,須在該項目預算編制時注明。
二、11月初,財政部下達社中央下一年度“一下”預算核定數(shù)。財務處根據(jù)財政部“一下”核定數(shù)對機關各部門下一年度的大額采購預算提出意見,報社中央機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三、12月10日前,財務處根據(jù)社中央機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部門大額采購預算隨社中央“二上”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
四、次年4月初,財政部正式批復社中央本年度“二下”預算。財務處根據(jù)財政部正式批復的預算對機關各部門年度預算和大額采購預算提出意見,報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提交主席辦公會議審議。財務處根據(jù)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部門預算及大額采購預算,以社中央辦公廳名義正式行文下達機關各部門預算。
五、機關各部門的年度大額采購預算一經(jīng)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原則上不得追加。
第十一條 機關各部門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大額采購預算的,應于該項目采購前40個工作日上報追加預算的報告,經(jīng)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署意見后,送辦公廳主任和秘書長審核,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追加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采購支出須經(jīng)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未按上述規(guī)定申請追加預算的事項,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采購工作組根據(jù)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部門大額采購預算,在項目采購60個工作日前,制定大額采購預算執(zhí)行計劃,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后,報辦公廳主任審批。大型工程類項目的采購,采購工作組須在項目采購90個工作日前制定采購預算執(zhí)行計劃,經(jīng)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署意見后,送辦公廳主任和秘書長審核,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十三條 采購工作組根據(jù)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的大額采購預算執(zhí)行計劃,并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進行采購。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負責采購工作組人員安排、工作分配等具體采購事務的領導工作。
第十四條 社中央機關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三種方式采購。
一、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和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公開招標程序是:
1.成立招標小組。在項目采購60個工作日前,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牽頭,采購工作組若干成員組成招標小組。大型工程類項目采購須請有關專家共同組成招標小組。
2.招標小組發(fā)布招標公告。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3.招標小組根據(jù)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小組須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4.招標小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的其他情況。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嚴格保密。
5.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6.成立評標小組,負責組織評標。由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指定采購工作組的代表,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產(chǎn)生的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小組,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
7.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合理成本的除外。
8.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根據(jù)評標小組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9.招標小組向未中標供應商簽發(fā)未中標通知書,向中標供應商簽發(fā)中標通知書并簽訂合同文本,其中一份交財務處作為記賬憑據(jù)裝訂入冊,一份交行政處存檔。
10.招標小組和資產(chǎn)管理人員須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并在驗收書上簽字。
11.如果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可以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邀請招標程序是:
1.成立邀請招標小組。在項目采購40個工作日前,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牽頭,采購工作組若干成員組成邀請招標小組。
2.邀請招標小組成員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3.確定成交供應商。邀請招標小組成員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遴選出一家中標供應商和一家備選供應商,將其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后,報辦公廳主任審批,確定成交供應商。5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按照上述審批程序辦理后送秘書長審核,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
4.邀請招標小組簽訂采購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原件交財務處作為記賬憑據(jù)裝訂入冊,一份交行政處存檔。
5.邀請招標小組和資產(chǎn)管理人員須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并在驗收書上簽字。
三、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在120萬元以下的和2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詢價程序是:
1.成立詢價小組。在項目采購40個工作日前,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牽頭,采購工作組若干成員組成詢價小組。詢價小組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2.詢價小組成員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jù)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備選供應商,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并要求供應商必須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3.確定成交供應商。詢價小組成員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遴選出一家中標供應商和一家備選供應商,將其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后,報辦公廳主任審批,確定一家供應商。5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按照上述審批程序辦理后送秘書長審核,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
4.詢價小組簽訂采購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原件交財務處作為記賬憑據(jù)裝訂入冊,一份交行政處存檔。
5.詢價小組和資產(chǎn)管理人員須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并在驗收書上簽字。
四、政府采購目錄外的采購項目須遵循社中央機關規(guī)定的詢價程序辦理。
1.采購工作組通過市場調查,貨比多家(必須3家以上),商定合理價格,排序確定最優(yōu)兩家供應商。
2.采購工作組將兩家備選供應商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報辦公廳主任審批,確定成交供應商。5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按照上述審批程序辦理后送秘書長審核,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
第五章 采購類型和方式
第十五條 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的采購方式。
機關采購的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在政府采購目錄內的須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政府采購詢價或邀請招標程序進行集中采購。政府采購目錄外的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采購項目須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社中央機關規(guī)定的詢價程序辦理。
一、機關各部門需要的小額零星日常辦公用品,須根據(jù)工作需要按月編制采購計劃。每月20日前將下月的小額辦公用品采購計劃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由其安排采購工作組成員集中采購。
二、機關組織小型活動或臨時需要的政府采購目錄外的小額物品由承辦活動部門或人員編制采購計劃,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由其安排采購工作組成員或有關部門人員采購。
三、小額日常辦公用品和小型、臨時活動所需物品在社中央機關確定的政府采購點有供應的必須定點采購。
第十六條 日常印刷項目的采購方式。
機關各部門需在外印制資料、書籍、卡片等印刷品,使用部門將書面報告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報辦公廳主任審批,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印刷項目按照上述審批程序辦理后送秘書長審核,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安排采購工作組成員聯(lián)系印刷等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會議服務和會議用品的采購方式
一、機關或部門在外召開會議,應在財政部規(guī)定的定點飯店召開。會議服務采購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政府采購詢價或邀請招標程序辦理。
二、九三學社全國代表大會、社中央全會等大型會議用品按本次會議的需求進行專項采購。采購工作組根據(jù)會議需求制定采購計劃,在召開會議60個工作日之前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簽署意見,經(jīng)辦公廳主任和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辦公廳的社中央副主席審批。
三、采購工作組根據(jù)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的采購計劃進行采購。
四、在政府采購目錄內的會議用品采購和政府采購目錄外的單價或批量在50萬元以上的貨物采購,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政府采購詢價或邀請招標程序辦理。政府采購目錄外的單價或批量在50萬元以下的貨物采購,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社中央機關規(guī)定的詢價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 車輛購置及運行所需項目的采購方式
一、車輛購置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二、車輛維修和保養(yǎng)前由駕駛員填寫“中直機關公務車輛政府采購送修單”,寫明送修人姓名、車牌號、車型、行駛公里數(shù)、送修日期、車輛狀況和擬維修項目(保養(yǎng)的車輛要注明上次保養(yǎng)時間),送車輛管理人員簽字,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批后方可送修。
三、燃油必須在政府采購定點油站購買,實行車輛定點定車磁卡加油結算。
1.加油卡實行主卡與附卡管理。主卡用于車輛管理人員與定點供應商結算及為附卡充值,不能用于車輛加油。
2.附卡為駕駛員用于車輛加油,每車一卡,嚴格按照車輛牌號對號加油。
3.車輛管理人員每月打印機關每部車輛加油明細匯總表,報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閱,報財務處備查。
四、汽車消耗用品由車輛管理人員按季度統(tǒng)計所需用品,采購工作組按季度集中購買,分車領用的方式。由車輛管理人員統(tǒng)一管理,按車領用登記,按季度統(tǒng)計消耗情況。
五、車輛管理人員須在財政部指定的保險公司統(tǒng)一繳納車險。
第十九條 辦公家具、辦公樓及大型設備的維護、工程項目的采購方式。
辦公家具、辦公樓及大型設備的維護,工程項目采購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政府采購詢價或邀請招標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信息管理系統(tǒng)開發(fā)及維護項目等專用服務項目的采購方式。
一、信息管理系統(tǒng)開發(fā)、維護項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的采購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政府采購詢價或邀請招標程序辦理。
二、如因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可以從原供應商處采購,采購工作組須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在項目采購40個工作日前送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審核,報辦公廳主任審批。
第六章 驗收、索賠與入庫登記
第二十一條 采購工作組和資產(chǎn)管理人員在貨物送到后,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進行開箱、清點、安裝、調試和試運行等驗收工作。
一、驗收工作應在合同規(guī)定和索賠期終止日前15個工作日完成。驗收必須有詳細的驗收記錄,大型儀器設備類必須填寫驗收報告。
二、凡是由供應商負責安裝的儀器設備,須在供應商到后,由采購工作組與供應商共同開箱、清點、安裝、調試、試運行等驗收工作,并作好詳細的記錄,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二條 資產(chǎn)管理人員應在貨物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固定資產(chǎn)登記入庫手續(xù),行政處應在貨物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二十三條 驗收與安裝調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數(shù)量、質量問題時,由采購工作組負責辦理調整、退貨、索賠等事宜。
第二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儀器設備應充分運轉使用,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如有質量問題,應及時向采購工作組反映并按合同有關條款向供貨單位提出保修。
第七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五條 凡屬政府采購項目的經(jīng)費結算,申請購置部門負責人會同采購工作組成員在有關票據(jù)上確認并簽字,采購工作組成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社中央機關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辦理結算業(yè)務。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費用結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原則上到貨并驗收合格后付款,定做特殊儀器設備、數(shù)量較大的家具類或服務類,首付不超過30%的定金,貨到驗收合格后付全款。
二、單純物資設備訂貨,付款后執(zhí)行保修條款。若是含有工程性的物資設備采購,為確保整體工程質量,須預留10%質量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第二十七條 大型會議召開時由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牽頭,采購工作組若干成員組成會議服務小組。分管行政的辦公廳副主任負責對會議服務小組成員分工,并根據(jù)分工指定會議服務小組成員分別負責會議各項費用的簽單,會后財務人員須到會場對原始費用單據(jù)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與清算。
按照財政部的支付管理規(guī)定,大型會議費用一部分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結算,財務處填寫財政直接支付匯總申請書報財政部審核后,由財政部直接將會議款項支付給會議服務單位;其余部分款項,財政部采用授權支付的方式授權社中央機關財務處用公務卡或支票與會議服務單位進行結算。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社中央機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和采購工作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zhí)行程序,經(jīng)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所有采購活動相關文書必須妥善保存,以備審計查驗。
第二十九條 按照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財務處須對社中央機關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檢查采購規(guī)章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采購范圍、方式和程序的執(zhí)行情況;考核采購價格、節(jié)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等指標。
第三十條 在執(zhí)行采購的全過程中,有關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違者將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和社中央機關規(guī)章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采購活動中如有違背本辦法規(guī)定的,知情人可向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或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舉報。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社中央機關所屬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采購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社中央機關以往采購管理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社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