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十五次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信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建立協調統(tǒng)一、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根據社章有關規(guī)定,結合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社組織、社員,采取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實名反映情況或者提出投訴請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社章社規(guī)社紀由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況或者提出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信訪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依章辦事的原則,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準確、及時、客觀地辦理信訪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和諧穩(wěn)定,減少不安定因素。
第四條 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對重要信訪事項親自推動解決。
第五條 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是信訪工作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向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組成人員、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社中央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承辦有關部門或單位轉交的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適時向社中央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六條 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應當通過網站公布信訪工作辦事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聯系電話等。
第七條 信訪事項的受理范圍:
(一)社組織、社員違反社章社規(guī)社紀的;
(二)社組織、社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社的職責和義務的;
(三)其他有關社務工作的投訴請求。
第八條 收到信訪事項,應做好登記或者記錄:
(一)對于來信,應及時拆封,做好來信登記。
(二)對于電子郵件,應及時下載打印,做好信息登記。
(三)對于傳真,應及時做好信息登記。
(四)對于來電,應詢問來電人的基本信息,認真聽取來電人反映的情況,做好電話記錄。
(五)對于走訪,應驗明來訪人身份,認真聽取來訪人反映的情況,做好接訪記錄;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
(六)對于有關部門或單位轉交的信訪事項,做好收文登記。
第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載明或說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詳細地址和請求、事實、理由。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屬于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應受理并及時告知信訪人;不屬于受理范圍的信訪事項,應向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適用于司法程序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應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實行分級、分類處理:
(一)有關社中央領導班子或者社中央委員的情況反映,一般應由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處理;
(二)有關下級社組織、社員的情況反映,一般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交省級監(jiān)督委員會處理;
(三)有關社中央機關及下屬單位擔任廳局級及以下職務的九三學社公職人員的情況反映,按照《關于完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及下屬單位公職人員舉報信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紀要(試行)》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序:
(一)對于反映情況指向明確、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直接處理的信訪事項,經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或者轉交省級監(jiān)督委員會、社中央機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
對于反映情況比較復雜、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信訪事項,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辦理建議,按程序報請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批準后辦理或者轉交省級監(jiān)督委員會、社中央機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
信訪事項特別重大的,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可視情召集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研究,提出辦理意見。
(二)省級監(jiān)督委員會、社中央機關有關部門及下屬單位應將信訪事項相關情況及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向信訪人答復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在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社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也可以與有關單位或部門進行溝通,了解核實情況。
第十五條 信訪事項辦結后,應及時做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對信訪人信息和反映情況內容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漏信訪事項和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社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