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修憲時,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說到這件事,中國民主建國會的成員都為曾經在多黨合作制度“入憲”過程中做出過貢獻而感到自豪。
日前,本報記者采訪了曾參與此事的民建中央有關人士,他們的講述為我們披露了當年民建參與修改憲法的一段不凡經歷。
首次列入基本政治制度
要說此次參與修憲,要從更早之前1989年中共中央14號文件的制定和頒布說起。
民建中央原副主席馮克煦已是85歲高齡,依然思路清晰,憶起當年興致很高。他向我們娓娓道來: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歷時1年、集中了中國統一戰(zhàn)線各界人士集體智慧形成頒發(fā)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簡稱“14號文件”)。
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協協商制度是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長期實踐中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對這一政治制度的性質、任務以中共中央文件的形式作出系統、明確規(guī)定,14號文件是第一次。文件明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等一系列重大理論方針政策,確定了多黨合作的制度框架,其重要意義不言而喻。
“但是,這樣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不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中加以明確,成為國家意志,則容易引起國內外對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片面理解和種種不必要的誤解和猜度。”馮克煦說。
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對憲法部分內容作出修改,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建中央主席孫起孟得知了這一消息,力主抓住時機,動員民建上下一齊努力,希望能在修改憲法時把這一內容加進去。
搶出來的修憲機會
修改憲法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馮克煦回憶說,民建中央開始著手準備材料時,已是1993年初了。那年1月,孫起孟邀請了一部分會內外法律工作者,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入憲法的問題舉行座談,隨后民建中央開展了調查研究工作。
待到民建中央準備好修憲建議時,時間已至2月中旬。2月14日,中共中央向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修改國家憲法的建議,其中提出了8條建議,并沒有涉及多黨合作問題。“由于這份建議案已經向社會公布,會內有人便表示,中共中央總攬全局,這次沒提出多黨合作問題,肯定有所考慮,我們是不是暫時擱置,以后再提?孫起孟認為,只要我們的建議理由充分,符合鄧小平理論,符合黨中央關于此次修改憲法是要使鄧小平思想在憲法中得到體現的總原則,我們就應當善于把握機遇,盡到民建的參政黨職責。”民建中央調研部原部長熊大方回憶說。
正是在孫起孟的堅持下,2月22日,時任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李崇淮受民建中央委托在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發(fā)言,建議“在憲法序言中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3月1日,民建中央正式向中共中央提出把多黨合作寫進憲法的建議。在3月6日江澤民主持的民主協商會上,孫起孟再次建議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寫進憲法。
民建的建議,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采納。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提出了《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補充建議案》,其中第一條就是在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fā)展。”最終,八屆人大一次會議全體代表正式通過了這一修改憲法的建議。
參與修憲意義重大
憲法的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馮克煦評價說,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上升為國家意志,向世界昭示了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堅定不移地堅持這一制度的信念,要求各政黨、各團體和所有公民必須認真遵從。
從回顧參與修憲的前后經歷的角度,熊大方認為,這次參政實踐稱得上是我國執(zhí)政黨和參政黨認真貫徹14號文件真誠合作的生動范例。“其意義之所以不同以往,不僅在于它對我國多黨合作制度化建設產生了直接的政治推動作用;還在于它是民建貫徹建黨目標的一次自覺的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提升了自身參政議政的勇氣與膽識。”熊大方說。
正是通過這樣生動的參政實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逐漸完善,在制度化、規(guī)范化等方面不斷成熟。
“在14號文件貫徹實施之初,中共與民主黨派的事先協商制度還不太完備。事實上,民建事前并不知道中共提出的8條憲法修改建議的具體內容,之后才進行這樣的補救措施。在此后的10多年里,我國的政黨制度不斷完善,中共中央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在決策前和決策執(zhí)行中充分聽取各民主黨派以及黨外各界人士的意見,每年都要召開多次黨外人士協商會、通報會,我們這樣的非常之舉便再也沒有發(fā)生。”熊大方說。